加油卡“代替”运费进项税抵扣,有人知道怎么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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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从事产品加工销售,产品均需送货到外地工地现场上门安装,因此经常雇佣私人货运车辆运输, 运费支付是采用一部分现金和一部分加油卡,加油卡是我企业采购石油公司的,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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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1.使用加油卡支付运费,需将该油卡做出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确认收入,油卡的进项税方可抵扣和税前扣除,一销项一进项,相当于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一收入一成本,相当于没有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上反而少了一块“等于油费”的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顺便提一下:如果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燃料费、修理费,承租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车辆所支付燃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
2.顺便提一下:如果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燃料费、修理费,承租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车辆所支付燃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